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1992年第2号)--对外经济贸易部废止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1992年3月26日)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八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为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形势,根据既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外贸在经营上搞活,又能坚持统一对外,在宏观上管得住,使外贸事业健康蓬勃发展的原则,我部决定调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自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五日起实行.许可证审核签发实行两级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确定将目前全面实行出口许可证的一百二十九种商品调整为一百二十七种.按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后,由经贸部审批签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十五种;授权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审批签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四十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计划单列、享受省级经济管理权的城市,下同)经贸厅(委、局)审批签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七十二种(具体商品品种附后).
 二、 出口许可证审批签发办法:
  1.凡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均逐步建立行业性协会(在协会未成立之前,仍由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负责协调,成立商品协调小组,尽可能多地吸收各地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参加).协会作为行政管理的辅助,对本行业出口商品进行市场、客户、价格的协调工作.
  2.授权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签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凡属控制数量的,由发证单位按部下达的出口计划(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审核发证,其中,指令性商品计划外出口,要报经贸部审批后发证.没有列入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的品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制定的计划审批.凡属十六种由专业总公司统一对外经营的出口商品(目录附后)根据总公司对外成交、审核的合同,审核发证.
  3.除实行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 其他商品, 外贸公司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出口,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但超经营范围出口和非外贸单位出口,都要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凡由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 应向经贸部申领出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