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35号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和整顿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为统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系指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的,并列入建设项目总概算或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的,除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的一些费用。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编制应贯彻细算粗编、不留活口的原则,以利于实行费用包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编制各项费用的具体定额,一般不应增加新的费用项目。对项目所包含的内容也不要随意增加,对其中个别费用项目在本地区、本部门不发生的不应计列。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编制原则、项目划分、项目内容、计算方法以及全国能够统一和必须统一的定额由国家计委制订、颁发和管理。除统一定额以外的其他具体费用定额,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的规定,负责制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制订实施细则并颁发执行。
2.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试验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施工机构迁移费和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矿山井巷维修费、预备费等定额,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其所属建设项目可结合本地区的特点进行调整。
3.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其他费用定额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订、审批、颁发和管理。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和编制方法: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所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
编制方法:(1)根据有权单位批准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面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颁发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办法,按水电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2)此项费用除预备费外,不作其他费用计取的基础。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