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1.施工管理费的内容:
(1)工作人员工资:指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未冲减部分),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煤粮差价补贴)。不包括由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2)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建筑安装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附属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工人和驾驶施工机构、运输工具司机的辅助工资。内容包括: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如在预算定额内综合计算的不列),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六个月以内)、产、婚、丧假期的工资,值班人员夜餐补助津贴,徒工服装补助费。
(3)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4)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5)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午餐补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离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即牌照税)。
(6)固定资产使用费:行政管理、试验部门和附属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附属生产单位的生产设备除外)、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7)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和行政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俱、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8)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署降温费,技术安全设施费以及职工在工地洗澡、饮水的燃料费等。
(9)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有出厂证明的材料进行试验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和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11)利息支出:指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