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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该条规定“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目前已不适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通知
 (1985年2月25日(85)外经贸法字第34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广州、哈尔滨、西安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实施条例》七十一条作出解释。解释与《实施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按照执行。

  附件:如 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解释

  《实施条例》七十一条规定:“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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