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5年2月24日)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月10日铁市银法发(1985)2号函收悉。
关于卢伟明诉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实际上是对继承不动产有争执的诉讼,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铁岭市辖区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由你院受理。在审理中,如果需要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法院协助,可委托该院办理。
附: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诉
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应属哪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于1984年2月受理原告卢伟明诉被告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原告以其父卢敬拥原在我区有遗产砖瓦房两间,而被告却擅自单方卖出,要求与被告共同获得该财产的继承权。本案受理后,经我院调查:
原告父卢敬拥(被继承人)于我区有砖瓦房两间是事实,但该遗产业于1984年1月7日经原告兄卢学礼以五千元价款卖出。卢伟范既不是卖房人,也未得该房所得款。显然原告所诉的卢伟范不是本案被告人。
又经我院调查获悉:
一、被继承人共有九名子女,均是法定继承人。其中:
长女:卢会杰,现是沈阳医科大学三分院医生;
次女:卢伟双,现是沈阳铁路局列车段退休职员;
三女:卢伟范,现是我区开关厂工人;
四女:卢淑敏,现是沈阳市家用电器厂销售员;
五女:卢颖杰,现是铁岭市色织厂工人;
长子:卢伟池,现是吉林省德惠县砖瓦厂保管员;
次子:卢雄飞,现是辽阳市机床电器厂干部;
三子:卢学礼,又名卢光复,现是吉林省德惠县陶瓷厂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