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报验
3.1 收货部门在到货后,应速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3.2 需要复验,对外出证索赔的必须在索赔期前三十天报验。
3.3 接受报验时,单证必须齐全,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和标准及有关单证。
3.4 商检机构应详细审核报验单证。单证不全者,不予受理。
4.抽样
4.1 贸易合同和协议有规定的,按合同和协议抽样。
4.2 贸易合同和协议无规定的,按生产国、国际通用标准和我国现行标准规定抽样。
4.3 抽样时必须分等级,并从包装完好和件号间隔距离大的包件中进行。
4.4 根据批量大小,可按下表抽样:
每批件数 抽样数量
500以下 2件
501~1000 3件
1001以上 4件
抽验张数按规定标准从上述抽样数量中抽取。
5.检验
5.1 包装:核对合同号、唛头标记、品名、规格、等级和树种、胶种(类),以及有关包装条款是否相符。
5.2 数量:张量、材积按贸易合同规定进行。
5.3 品质
5.3·1 规格
A、长度、宽度、厚(层)度
B、方型度
C、弯曲度
检验方法以规定的量具进行。
5.3·2 外观:对受验的胶合板之面、中、背板按规定进行全面认真的检验。
检验方法以眼观、手摸为主,结合量具进行。
5.3·3 物理试验:按树、胶种分类,进行胶着力,含水率等试验。
试验方法按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
5.4 记录:各项目的检验都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A、包装现场记录;
B、数量现场记录;
C、规格现场记录;
D、外观品质现场记录;
E、物理试验记录。
5.5 对现场检验中发现的严重外观缺陷及其他重大问题,应拍照片,必要时还要录象。
6.出证:
根据检验结果判定:
6.1 检验合格者,出具检验合格通知单;
6.2 检验不合格者,需对外索赔时,出具索赔证书。
拟证时要做到:
6.2·1 要认真审核现场检验记录(包括物理检验记录)和拟证所列的各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