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口胶合板检验的通知
((85)国检三字第73号)
各地商检局(西藏除外):
进口胶合板近几年来有较大增加,已成为我国大宗进口商品之一。一九八三年进口胶合板已达成四十五万立方米,价值一亿八千多万美元,一九八四年又有所增长,而且质量问题较多。有些收、用货部门和商检机构对进口胶合板的验收、检验工作比较重视,对进口到货做到了批批验收、检验,有问题的能及时出证索赔,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有些收、用货部门忽视到货验收工作;有的商检机构尚未能做到及时督促验收、检查。
为了加强进口胶合板的督促验收和检验工作,经过研究,作如下规定:
1.进口胶合板检验的力量要加强,要做到全面检验出证,包括外观品质、胶着
力、含水率等主要项目。
2.一批货同一个合同、发票,质量有问题的,在出证索赔时,证书内容必须确
切、详细,有评定结论;统一出一个证书。
3.口岸商检局对口岸到货数量必须掌握,到货流向各地的要及时通知到货地商
检局督促验收、检验。
4.要求收货人要创造条件在口岸或集散地验收、检验;有条件能够在口岸检验
的,必须口岸报验、检验。
5.各局要督促、帮助收货人及时做到验收、检验;收货人不能验收、检验的,
商检局要做到批批检验。
6.同批到货分拨数地,卸货口岸有到货的,由口岸局统一出证;口岸没有到货
的,由到货最多的地区商检局,统一出证。
7.为了统一检验标准,国家商检局制定了“进口胶合板检验规程(试行)”(
见附件),各局要按此规程进行检验,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进口胶合板检验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
进口胶合板检验规程(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各树种、胶种、规格进口胶合板的检验。
2.检验依据
2.1 贸易合同、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检验。
2.2 贸易合同、协议不明确的,由收、用货部门提供检验依据,或按生产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和我国现行标准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