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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 已被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修正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公布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了专利法,并为实施专利法进行了积极的准备。专利法即将自今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专利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一、收案范围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专利案件有下列七类:
  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2、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4、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5、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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