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 已被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修正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公布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了
专利法,并为实施
专利法进行了积极的准备。
专利法即将自今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专利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一、收案范围
根据
专利法和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专利案件有下列七类:
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2、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4、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5、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