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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
 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5年2月16日 (85)城住字87号)


  现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

        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和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规定,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从1956年起,全国设市的市和1/3以上的县镇陆续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62.41万户,面积11648万平方米。
  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是,也有不少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由于当时开展工作的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粗糙,加上“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遗留下一些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部分改造较晚的县镇,发给房主定租的时间很短,甚至没发;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还有一些没有进行对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是改还是不改也没有个说法。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如下意见:
 一、过去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二、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三、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凡是在1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发定租或发放时间不足五年的,一般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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