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
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二条、第
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第三条 携运、邮寄文物出口,不向海关申报的,不论是否藏匿,均属走私行为。海关根据有关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