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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
 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第三条 携运、邮寄文物出口,不向海关申报的,不论是否藏匿,均属走私行为。海关根据有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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