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技术转让费的计算、支付和技术转让收入
征税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三日)
(85)财税字第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号文件颁布的《关于
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税收条例的规定,转让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对转让方收入征税及受让方费用支付的办法,暂定如下:
一、技术转让费的计算与支付
(一)技术转让费即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让受双方协商议定,可以一次总算,可以按照该项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他办法计算。
(二)技术转让费支付的处理,分别确定:
1.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一次总算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以作为待摊的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但一般不要超过两年。
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来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2.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 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二、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
(一)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促成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包括单位、个人)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条例》(草案)服务业中“介绍服务”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
(一)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
凡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并入企业单位利润总额,依照下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国营大中型企业,适用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