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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
 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指示精神,经过反复研究并经第二次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将下放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审批权限,改革优质产品评审和进口机械设备审批办法的意见,即《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报请审批。
  当前技术进步的管理工作中,急需改进的是在微观决策方面下放权限和在宏观方面的加强管理。现将主要改进内容报告如下:

一、 关于下放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和计划的审批权限:

 (一) 提高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限额由一千万元提高到三千万元,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技术引进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组织审批。
 (二) 返回企业上交中央的折旧基金
  从一九八五年起, 企业的折旧基金, 由企业留用70%,其余30%,国家不再集中,按企业隶属关系返回给部门和地方。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城市直接返回给市。
 (三) 下放更新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审批权限
  各部门、各地区可在国家分配的专项贷款建议数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下达指导性的项目年度计划。 各地银行可在上级行分配的技术改造贷款总额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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