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发布)
最近,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了《关于
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
关于制止任意扩大免费供应午餐范围的通知》、《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正在贯彻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通知,并在本部门组织落实,坚决执行。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 关于滥发服装的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 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发〔1984〕145号《
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规定执行。除经国务院批准需要统一制装者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用公款制作服装或者发放制装款。已经制作和发放的,其所需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由个人负担,负担有困难的,应按原价80%购买;企业单位应由个人负担70%,其余部分只能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各级财税部门在审查企业年终决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发现有列入成本(费用)的,要坚决予以剔除。
三、 关于任意扩大免费供应午餐范围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办发〔 1985 〕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任意扩大免费供
应午餐范围的通知》,坚决予以纠正。除经国务院批准,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五十户旅游饭店的职工可以实行免费供应班中餐以外,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一律不准免费供应午餐。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实行免费供应午餐的,要在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迅速纠正过来,已经开支的费用,应在奖励基金中开支,并计入奖金总额,依法征收奖金税,一律不得在生产成本(费用)和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财税部门在审查年终决算和征收所得税时,要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