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已确定的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之内划转基建贷款支出预算时,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调整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和贷款计划指标:
中央部、委下划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减少中央级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和有关中央部、委基建贷款计划指标,并相应增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
中央部、委之间同级划转时,减少划出单位并相应增加划入单位基建贷款计划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划给中央部、委基建贷款支出预算时,减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相应增加中央级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和有关部委的贷款计划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同级划转时,减少划出地区并相应增加划入地区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
以上凡涉及贷款单位因隶属关系变化,改变财政预算级次时,划入贷款单位的有关建设银行应及时对单位核定贷款指标,如数归还原贷款户。
三、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执行
1.各级建设银行要按照核定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编制年度分季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核。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预算级次,根据年度分季用款计划,按月拨给同级建设银行,作为贷款基金,用于发放贷款。
2.建设银行总行、 分行按照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按照国家计划确定的年度基建计划和有关文件核定下达借款单位年度贷款指标,由经办行发放贷款。
3.基建支出月报按建设银行当月实际发放贷款数和继续实行专项拨款部分的银行支出数列报。拨改贷部分分部门的年度财政支出决算,财政部门按照建设银行分部门的实际发放贷款数列报。 年度基建贷款基金未支用部分留在建设银行贷款
基金户, 下年继续使用。
4.拨改贷本金利息的处理,以及豁免等有关问题,在预算内拨改贷《暂行规定》中都作了规定,均按该规定办理。凡经批准豁免的贷款,建设银行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冲减贷款基金。
5.设备、材料储备与维护费贷款需要增拨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设备储备和维护费预算,分次拨给同级建设银行作为建设银行自有资金的贷款基金,由建设银行周转使用。
6.继续实行拨款的基本建设支出部分的预算及其它由建设银行经办的地质勘探事业费等支出预算的管理等有关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建设贷款和拨款两种形式暂时并存的,帐务上要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