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后,有关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二月六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煤代油资金和国家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原则上也实行有偿使用的办法。 实行拨改贷以后, 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作相应变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范围,暂定如下:
1.全部改为贷款的,包括:(1)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2)设备、材料储备资金;(3)停、缓建工程维护费。
2.部分改为贷款的,包括:(1)煤代油专项投资(不含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部分);(2)统借统还利用外资安排的基建投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商定后另行通知。
3.继续实行拨款的,包括:从罗马尼亚、 南斯拉夫等国进口设备补贴、“
三七工程”国内配套资金及军工厂搬迁费、军队退休干部和转业干部建房补助、“三西”专款、地方小型煤矿以及煤代油资金等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
4.地方财政用自己的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是否改为贷款, 由地方有关部门商定。
二、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的确定
1.在年度国家财政收支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中,凡属实行拨改贷的,即为年度拨改贷基金预算,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表示(继续实行拨款的仍按“基建支出预算”表示)。
按照预算级次,凡属中央级的,即为年度中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在此范围内,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对中央各部委核定年度基本建设贷款计划指标(即年度发放贷款的控制额度);凡属地方级的,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实行计划单列省辖市,下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和年度基建贷款计划指标。
2.在已确定的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之外,追加或减少基建贷款支出预算时,应相应调整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并同时追加或减少有关部委的基建贷款计划指标,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贷款基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