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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4.对建筑构件厂,要审核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各构件厂要根据监督站的要求,如实报送产品质量情况,对构件质量低劣的,监督站有权制止产品出厂或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监督站与企业质量检查机构的关系是:施工(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工作,由企业负责;竣工工程和产品质量的认定工作由监督站负责。监督站除对接受委托的工程进行直接监督外,重点应放在监督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上,如企业配备的质量检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测试手段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因此,质量监督站建立后,企业内部检查机构不应削弱,并接受监督站的业务指导。
 四、筹建、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要为监督站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凡监督站直接监督的工程,筹建单位必须在申请开工执照前向监督站提交质量监督委托书,并同时提交全套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施工合同副本;筹建单位供料的工程,还需要提交进场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单(复印抄件)。监督站在接受委托后,于一周内确定监督该项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筹建和设计与施工单位。竣工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核验,由施工单位于前10天通知监督站。
 五、筹建单位和构件厂应向市、县监督站交纳监督费,其费率标准是:
  1.年施工建筑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收取。
  2.年施工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收取。
  3.年施工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5‰收取。
  4.经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的监督费在不低于上述收费标准前提下,由当地政府自行规定。
  5.构件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1.5‰收取。
  6.监督费由筹建单位和生产厂列入工程概算和产品成本。
 六、市和市属县(区)监督站的监督费,可由市监督站统一收取,也可按市、县(区)监督范围的分工分别收取监督费。监督费只能用于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的开支,不能挪作他用。
 七、建筑原材料、半成品的测试报告,必须由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或本地区监督站认定的测试部门(试验室)提供,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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