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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1992年8月18日)废止

中国专利局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
 (1985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局专利管理局(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专利管理机构,上海分局及各代办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该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个人申请专利,如确有困难无力缴纳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专利批准后三年内的年费的,可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书。其它各项费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应按规定缴纳。
 三、上述各项费用的减缓由专利局酌情审定,其减缓的比例最高不超过80%。
 四、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分别在提交各类相应的请求书的同时(年费和申请维持费应在规定缴纳之时),缴纳20%的费用,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并在请求书的“请求减缓原因及理由”栏中如实填明本人工资收入及工资外收入情况。
  在职工作人员申请专利要求减缓费用,其发明创造内容属于所在单位业务范围之内的,应在第一次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之时,向专利局提交所在单位证明其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文件。
 五、提出减缓请求而不符合减缓条件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在接到专利局的通知后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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