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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失效]

  6.对不属合理流向的到港铁路中转物资,在限额以内的(杂货不超过五百吨,大宗物资不超过一千吨),铁路部门应视为合理流向予以承运。超过限额的,应挂港靠卸。
  7.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区、市)口岸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组织货单、订货、交货、派船、港口装卸和后方疏运等环节进行督促检查,并协调、仲裁计划运输中的重大矛盾。
 二、 为了保持港口枢纽的正常生产秩序, 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加快车、船、货的周转,根据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口岸各有关单位应签订双边或多边的经济协议,明确责任,奖罚分明。协议的内容可以包括船舶速遣滞期、铁路装车数、货车在港停留时间、超计划卸船、装车的奖励等经济制约条款,由当地口岸办公室组织落实。
 三、 近距离物资,除大宗散货和有铁路专用线的外,原则上用汽车疏运。公路运输企业要千方百计改善经营、降低成本和运价,采取优质服务、薄利多运的原则。各港口的汽车疏运距离由当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在规定距离内,除特殊情况下,铁路不予装车。
 四、 有水路疏运条件的港口,要充分利用水上过驳和船舶疏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接运的物资,在本省运力不能及时保证疏运时,由当地口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剂运力,抵达港要按计划内到船安排接卸。
 五、 在港口压船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经交通部、铁道部、经贸部及有关物资单位的主管部门研究确认的或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的改变到港外贸船舶,抵达港的港口和运输部门要按计划内到船对待,货主要积极配合,及时调整货物流向和落实接储措施。所增加的船舶费用由船方负担,增加的国内运费由货主负担。 如已订有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
 六、 凡进口适于装集装箱的一级危险品货物, 除零星数量外, 原则上采用集装箱运输。烈性危险货物原则上直接换装,货不落地,因特殊情况需进港口库场的,货主必须在限期内提离。
 七、 凡暂未按本规定第二条签订经济协议的,有关部门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1.凡已卸到港口库场的进口物资,由于货主或代理人未能提供合理流向和落实接储措施等,导致港存期超过十天(四天合理保存期除外,下同)的,从超过日开始,对货主或代理人按规定费率加收堆存保管费50%,超过二十天的,加收100%。由于港口的责任,造成货主未能按期提到货物,港口免收误期的货物保管费,并向货主支付提货空放的车、船费用。凡属月度平衡计划内物资由于铁路部门的责任,造成货主不能如期提货,所误期的货物保管费由铁路部门负担。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货物不能及时提离,免收超期累进堆存保管费用。对责任问题发生分歧时,由当地口岸办公室协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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