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
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制订的《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
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几项规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入进行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我国的内、外贸易将更加发展, 而港口的综合通过能力近期内还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 预计今后相当长的时间,运量与运输能力的矛盾仍很突出,为了保持港口畅通,加速车、船、库场的周转和货物流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须加强疏运工作。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 坚持计划运输。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计划实行“两级平衡、集中管理”的办法。对于综合平衡后下达的运输计划,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
1、各外贸专业公司、 工贸公司要均衡交货。 各有关船舶运输公司要均衡派船和到船,避免船舶集中到港。
2.港口对到港外贸船舶的装卸,应严格执行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原则上按照到港先后的顺序安排装卸作业。
3、铁路、公路、水运各运输部门要积极集疏。铁路部门对疏港物资要按交通部、铁道部、经贸部月度平衡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装运;除发生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造成运输中断以及铁路严重堵塞外,在压港期间,原则上不得停装和限装经由限制口的压港物资。
4.物资部门(或代理单位)要按运输部门规定的时间提供流向和落实接储措施。要按货车在站停留时间组织接车、卸车,不得以车代库。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交货、到船情况通报物资部门。
5.凡未按交通部、铁道部、经贸部月度平衡会议要求报送计划的无计划到船,由当地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吨一元的罚款,并按有关规定申报接卸。对已按要求报送计划, 因港口、 铁路能力不足,未能列入计划的到船,不予罚款。但对集中到港的大宗物资,如超过年度计划月均水平15%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吨五角的罚款。罚款收入由当地人民政府拿出50%━━70%用于奖励疏港有成绩的口岸有关单位(包括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和个人,由省(区、市)口岸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