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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失效]

  实行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主管部门、管理局(如电管局)等,可以实行统一借款,统一还款。
  国内合资企业,由出资方负责借款和还款。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借款和还款。
  前期工作项目,如用“拨改贷”投资的,由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负责借款和还款。
  建设银行经过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即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用“拨改贷”投资安排的前期工程项目,可以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借款合同,应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副本分别送给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总行、分行各一份。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借款项目的名称及用途;
  2、借款金额;
  3、借款利率;
  4、借款期限与分年用款计划;
  5、还款期限与分年还款计划;
  6、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
  7、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规定的项目名称及用途、金额、借款期限等必须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和概算等文件签订。
  借款期限,包括建设期还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年。建设期,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期限确定;还款期,应根据设计规定的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确定。
  个别建设周期特别长的项目,借款期限另行确定。
  在建项目的借款合同,只限于尚未拨款的部分。借款金额根据设计概算,扣除已支的拨款计算确定。以前年度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应继续用于建设,不转为贷款。
 第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设计概(预)算,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2、工程项目经主管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3、工程建成投产后,借款单位(即建设单位)经主管机关决定撤销,并经接受单位同意履行合同责任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5、由于国家调整产品价格、税收等,致使贷款期限等发生变化的。
  借款方因上述原因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应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文书。经借贷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文书,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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