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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
 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联合)
 (计资[1984]25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决议的精神 , 为了有偿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简称“拨改贷”)。特此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计划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进行安排。各级计划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要树立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
 第三条 为了运用价值规律, 保证建设重点, 各级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第四条 基本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计划
,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 缩短建设周期, 提高工作质
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归还贷款。
 第五条 “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由建设银行依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办理 。 各级建设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投资政策和信贷政策,合理调剂资金,保证资金及时供应,监督资金使用,促进提高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与资金来源

 第六条 “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实行分级管理。 “拨改贷”投资总额和分部门、分地区投资额由国家确定。“拨改贷”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提出安排意见,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确定,并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计划; 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 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确定。各级计划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听取同级建设银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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