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7.简易结构;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坯、土草房、竹木捆绑房等。
四、房屋估价办法,以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估价的基本原则。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按照当前房屋生产条件和市场情况重新建造所需的全部金额。
在房屋估价中,1980年以后新建的房屋,有原值的,以原值计价入帐;没有原值的或变化较大的可以重置完全价值估价。1984年1月1日起新建的房屋,一律以原价值计价(新建的原值:系指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
重置完全价值=类同的工程平均造价+室外工程费(室外工程费是指建筑物以外,房管部门管修的上下水道、电照、甬路、自来水表井和化粪井等)。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类房屋的建筑平米造价,作为估价入帐的依据。
房屋价值的估价方法,按房屋的新旧程度估价,根据评定的房屋新旧程度,计算房屋的现价值:
房屋现值(净值)=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新旧程度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房屋现值(净值)=房屋折旧
五、新旧程度的评定标准:
┌──────────┬───────┬───────────┐
│质 量 等 级│ 新旧程度 │ 备注 │
├──────────┼───────┼───────────┤
│完好房 │十、九、八成 │各成具体评定标准见部颁│
│基本完好房 │七、六成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一般损坏房 │五、四成 │》 │
│严重损坏房及危险房 │三成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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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屋的耐用年限如下表:
┌──────────┬───────────┐
│ 房屋结构 │ 耐用年限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60~80年 │
│砖混结构一、二等 │ 40~60年 │
│砖木结构一、二、三等│ 30~50年 │
│简易结构 │ 10~15年 │
└──────────┴───────────┘
七、残值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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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结构 │ 残值率(%)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0 │
│砖混结构一等 │ 2 │
│砖木结构二等 │ 2 │
│砖木结构一等 │ 6 │
│砖木结构二等 │ 4 │
│砖木结构三等 │ 3 │
│简易结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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