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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公证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办理基本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公证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建筑业招标、投标责任制的实行,近年来许多地方部门积极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和投标公证,这是司法行政部门运用法律手段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业务,各公证机关务必认真做好。为了有利于这项公证业务的开展,现对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公证收费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公证实行自愿原则。公证的收费按件计算,每件为一百至一百五十元,具体数额各地可视基建项目的大小在此幅度内掌握。
 二、公证费原则上由招标方和投标方共同负担,每方负担的数额由双方协商议定,由招标方统一向公证机关交纳。
 三、公证费应从各方的自有资金中支付,如招标方确无自有资金,经开户建设银行审定后,可从基建项目的管理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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