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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投标企业不得通同作弊,不得行贿,不得哄抬标价,违者取消投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企业的报价及其它主要内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参加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企业寄送的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标书未密封;
  2.未加盖本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
  3.标书寄送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开标时间。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中标企业的主要依据是,标价合理、能保证质量和工期,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高。
 第二十四条 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际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通过评标剔除不合理的部分,确定合理标价和中标企业。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企业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发包合同。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或中标企业,要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工作,由各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计委、建委、建设厅)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外国工程公司,中外合资工程公司参与国内建设工程的投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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