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2.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3.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4.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标书;
5.当从开标、议标,审查标书,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根据全过程招标、勘察设计招标、设备材料供应招标、工程施工招标等不同的特点,分别拟定。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工程内容、建设工期和现有的基本条件;
2.工程款项支付方式;
3.技术质量要求;
4.实物工程量清单;
5.物资供应方式;
6.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7.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由招标单位确定。标底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直至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按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
1.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开户银行帐号;
2.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3.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复制件);
4.企业简况。
第十七条 投标企业报送的标书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建筑安装企业报送的标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说明;
2.工程总报价和价格组成的分析;
3.计划开竣工日期;
4.施工组织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表;
5.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6.临时设施占地数量等。
第十八条 标书要加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印签,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