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年11月20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是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3年印发的《
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为基础。吸收各地区、各部门试点经验后拟定的。《暂行规定》业经全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讨论修改,会后又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正式印发(附后),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行情况贯彻执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前印发的《
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即停止执行。
建设工程实际招标承包制,是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承发包双方加强经营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并注意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有利于开展竞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是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三条 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地区、外部门的中标单位,要一视同仁,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