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 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四) 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属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 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工商统一税。
(六) 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七) 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三、 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
(一) 在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 珠海、 厦门市市区(以下统称老市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 中外合作经营、 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老市区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的老市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1.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3.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4.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5. 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6. 建筑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