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口通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日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发布)
为了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现对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特作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停留.
二、遇有栏木放下、音响器发出报警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最外股钢轨外侧五米以外.
三、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车辆、行人必须停止或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四、通过设有道口信号的铁路道口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过;
(二)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