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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九日财政部发出)


  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处理经济法律事务,许多企业聘请了临时律师或常年律师,所发生的律师聘请费和诉讼费应如何列支,要求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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