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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4年11月8日)


  为了加强房屋的修缮技术管理,延长房屋及其设备的使用年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部委托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并确立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

1.引言

 1.1 为加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修缮技术管理,合理使用修缮资金,延长房屋及其设备的使用年限,实现房屋的正常使用,确保住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房屋修缮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2.1 监督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房屋结构、设备的过早损耗或损坏,维护房屋和设施的完整,提高完好率。
  1.2.2 对房屋查勘鉴定后,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规定,进行修缮设计或制定修缮方案,确定修缮项目。
  1.2.3 建立房屋技术档案,掌握房屋完损状况。
  1.2.4 贯彻技术责任制,明确技术职责。
 1.3 凡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各类房屋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技术管理。

2.查勘鉴定

 2.1 房屋查勘鉴定是经营管理单位掌握所管房屋的完损状况的基础工作,是拟定房屋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编制房屋修缮计划的依据。
 2.2 各类房屋的查勘鉴定均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2.3 房屋查勘鉴定分以下3类:
  2.3.1 定期查勘鉴定,即每隔1-3年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逐幢普查,全面掌握完损状况。
  2.3.2 季节性查勘鉴定。即根据当地气候特征(雨季、台汛、大雪、山洪等)着重对危险房、严重损坏房进行检查,及时抢险解危。
  2.3.3 工程查勘鉴定。即对需修项目,提出具体意见,确定单位工程修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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