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6 计点单位: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
9.7.7 检查数量:按房屋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两间。
9.8 瓷夹配线
9.8.1 瓷夹配线距地面高度应为:水平敷设2000毫米,垂直敷设1800毫米,如不足时,应采用管、槽保护。
9.8.2 导线间距,不得小于25毫米;导线与敷设面距离,不得小于10毫米;瓷夹的档距,不应大于800毫米。
9.8.3 在转角、分支及与灯具连接处,应加装瓷夹支持。
9.8.4 瓷夹距灯具木台边缘及通过墙壁的距离,应在60~100毫米之间。
9.8.5 瓷夹配线穿过墙时,必须加绝缘管保护,绝缘管露出墙面长度应为10~30毫米之间。
9.8.6 导线与建筑物表面间距或交叉处间距,应不小于10毫米,如小于10毫米,应穿套软塑料管或黄蜡管保护。
9.8.7 导线如遇发热面应保持300毫米以上距离,如不足,应加隔热物隔离。
9.8.8 导线应绷紧,横平竖直,瓷夹应端正,螺丝必须拧紧。
9.8.9 瓷夹配线的定量要求见表37。
表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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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质量要求及 │
号│ 检查内容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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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瓷夹间距偏差 │ ±15 │实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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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线每 │水平 │ ±8 │ ″
2│5000 │垂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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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瓷夹间导线驰度不大于│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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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绝缘电阻不小于 │ 1兆欧 │仪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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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 计点单位: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
9.8.11 检查数量:按房屋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两间。
9.9 铅皮线、塑料护套线配线
9.9.1 铅皮、塑料护套线适用于固定敷设处,但在高温或易腐蚀导线的地方不得使用,也不得直接埋设。
9.9.2 导线敷设应横平竖直,线卡距离应符合要求,牢固、整齐、美观。
9.9.3 距地面高度应为:水平敷设为2000毫米,垂直敷设1300毫米,如不足,应采用管、槽保护。
9.9.4 配线卡距离,小于6平方毫米为300毫米,大于6平方毫米为500毫米,应均匀一致,平均偏差,不得大于10毫米,导线不得松动或折曲起伏。
9.9.5 导线通过墙壁时应加套管保护。
9.9.6 导线弯曲处,半径不得小于导线外径的6~10倍;导线应绷紧,无绞扣和弯曲。
9.9.7 导线接头必须在接线盒内,分支应封好,加绝缘包扎,如铅皮线超过4米以上的线段必须做接地或接零。
9.9.8 铅皮线、塑料护套线配线的定量要求见表38。
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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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 质量要求及允许 │
号│ 检查内容 │ 偏差 │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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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线每 │水平│ ±5 │实量
1│5000 │垂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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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铅皮线保护接地 │电阻不大于4欧姆 │仪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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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线卡距离 │ ±10 │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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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计点单位: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
9.9.10 检查数量:按房屋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两间。
9.10 照明灯具
9.10.1 民用一般照明,一个回路不得超过25盏灯(包括插座),其使用额定电流不得超过15安培。
9.10.2 灯具位置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9.10.3 除软线灯、弯灯、防水灯、坐灯头的木台安装可用螺丝固定外,较重的灯具必须采用铁件固定。木台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撬缝、松动、压线。
9.10.4 灯头软线不得有接头,导线两端应挂锡、无毛刺,要打结,接触点必须压严拧紧(如系花线必须收口)。
9.10.5 安装螺口灯头,应把相线压接在灯头中心柱的接点上。
9.10.6 灯线盒、吸顶灯、坐灯头应装在木台中心位置,不得偏离2毫米以上。
9.10.7 白炽灯、日光灯管及其附件按设计要求安装配套,防水灯的软线要通过灯线盒直接与灯具连接。
9.10.8 灯具距地面不应小于2000毫米,如因条件限制致使距离不足时,应加安全措施。灯具安置位置应正确、整齐,不得有漏电、跑电现象。
9.10.9 计点单位:以一只为一点。
9.10.10 检查数量,抽查20%。
9.11 插座与开关
9.11.1 一般家用电器设备不大于2千瓦的,可采用2眼或3眼明暗插座,但单相3眼插座必须接地。
9.11.2 明装开关及插座采用的木台厚度不应小于10毫米;安接木台应端正、牢固、无撬缝;开关或插座的胶质外壳及木台都不得有劈裂。
9.11.3 开关接线应切断相线。明、暗装开关与插座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200毫米,应采取安全措施。
9.11.4 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200毫米,位置应按设计要求。
9.11.5 暗开关和插座不得松动,应端正严密,紧贴墙面。
9.11.6 计点单位:以每一自然间为一点。
9.11.7 检查数量:按房屋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两间。
9.12 导线连接
9.12.1 单芯铝、铜导线10平方毫米以内的在接线盒内连接时,可采用套管压接,亦可采用电阻焊接、绑捻,接法应符合规程要求,其接线长度按导线截面不同而定,必须牢固、包扎严密、绝缘良好,以下增加电阻为合格。
9.12.2 单芯与多芯铝,铜导线超过10平方毫米的连接可采用压接、焊接、捻接、绑接法,在终端用线鼻子连接在端子上。
9.12.3 导线的保护层与绝缘层,不得损伤;削线时,不应伤线芯,并应清除导线表面的氧化层;导线连接,缠绕回数,必须正确、紧密,其电阻不小于4欧姆。
9.12.4 铝导线接点,无论采用哪种接线法,必须涂上一层中性凡士林油,再进行绝缘包扎,用胶皮布带重叠1/2包扎后,再用黑包布带缠紧,不得张开。
9.12.5 在接线盒内接头不得触及铁皮,导线在盒内不得有压折或损伤线芯现象。
9.12.6 铜铝导线连接时,应按规程要求进行,不得直接捻接和绑接。
9.12.7 计点单位:以每一自然间为一点。
9.12.8 检查数量:按房屋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两间。
9.13 接地线
9.13.1 接地体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与门及人行道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与独立避雷针的接地体的地中距离不得小于3米。
9.13.2 接地体与接地线的搭接长度是钢带宽度的2倍,应在3个边进行焊接;如果采用圆钢是直径的6倍,应在两面焊接;焊接应平整,无间隙,焊接处不得有夹渣、气泡、烧毁金属及未焊透现象。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9.13.3 明敷接地线在明显处,应注意不受外力损伤,且不妨碍设备拆卸与检修,在水平敷设时应与建筑物平行,在垂直敷设时应沿建筑物直线垂下,无弯曲、高低起伏现象。
9.13.4 敷设接地线与建筑物墙面距离不得小于10~15毫米,与地面保持200~250毫米距离。
9.13.5 接地线支持件间的距离,水平直线为1~1.5米,垂直部分为1.5~2米,转角处为1米。
9.13.6 固定点的零件,不论地上、地下,均应四面刷防锈剂。
9.13.7 计点单位:一只为一点。
9.13.8 检查数量:全部。
9.14 避雷针、带、网。
9.14.1 避雷针顶端封闭为尖状,除锈挂锡200毫米长,其针体截面不得小于100平方毫米,其规格按设计要求选用,安装针体的倾斜度不大于5‰。
9.14.2 避雷带扁钢截面不得小于12×4毫米,圆钢直径不得小于8毫米,安装时距离屋面应保持100~150毫米,每隔1~1.5米用支持架固定。
9.14.3 避雷网应用直径不小于3毫米的钢筋焊接而成,或用建筑物主体钢筋代替暗装网,按设计要求装置。
9.14.4 引下线用圆钢时,直径不得小于8毫米,用扁钢时截面为12×4毫米,距墙面应保持15厘米的间距,每隔1.5~2米加支持架固定。
9.14.5 防雷装置的各接点应牢固可靠,必须焊接好,圆钢搭接长度为直径的6倍,扁钢为宽度的2倍。
9.14.6 焊接不应有夹渣、咬肉、气泡或未焊透现象,各铁件均应采用镀锌件,如用其它材质,必须刷防锈剂。
9.14.7 引下线在地面以上1.4米的线段,需用开口钢管、角钢加以保护,在1.5米处应设断接卡子。
9.14.8 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松动、脱落,引下线不应贴墙,应垂直无弯曲,其电阻必须符合规程。
9.14.9 烟囱避雷针引下线,圆钢直径为10毫米,扁钢为34×4毫米,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欧姆。
9.14.10 计点单位:一只为一点。
9.14.11 检查数量:全部。
第三篇 暖卫部分
10 管道安装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暖卫工程所使用的各种管材,安装前须检查和清除管膛内污物,管道不得有裂纹、砂眼、重皮和超过允许的凸瘤、凹面等缺陷。
10.1.2 对旧管材的复用,安装前必须进行选材,管道腐蚀麻面严重者,不得复用,麻面轻微者,可安装在明配管网上,但不得用在暗装隐蔽部位。
10.1.3 管道的锯口应平整,切口与管子中心垂直,铸铁管、缸瓦管、陶瓷管不得有缺岔裂纹。
10.1.4 管道连接:钢管在管径φ32毫米及其以下者,一般采用丝接;φ38毫米以上者采用焊接或法兰边续,镀锌钢管不得采用焊接。
10.1.5 管道连接,丝扣必须整齐光洁,不得有乱丝现象。
10.1.6 管道焊接,开口应将管腔内焊渣、铁瘤等清除干净,切割面不得高低不平,凸凹不得超过1.5毫米。
10.1.7 管道对口焊接应留出适当缝隙,不得错口;管壁在6毫米以上者要有30°~40°坡口,并留1~2毫米钝边。管道开口不得小于支管外径,并不得大于支管外径2毫米,插入部份不得超过干管管壁厚度,焊缝铁水应均匀饱满,水纹一致,不得有裂纹、砂眼等缺陷。
10.1.8 焊接法兰盘,厚度10毫米以上者焊接处须铲出坡口,法兰盘内径与管外皮应有不大于20毫米的缝隙。焊接高压法兰盘,应采取内外双面焊接。
10.1.9 暗装管道不得用活接头,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千克力/平方厘米的蒸汽管道丝头不准缠麻。
10.1.10 暖气和冷热水管道穿过墙或楼板处应加套管,卫生间、厨房应加钢管套,并高出地面20毫米,焊口不准在套管内,有管道煤气的厨房里,所有管道缝均必须用填料密封。
10.1.11 室外上下水埋设深度如设计无规定时,上下水管道可按当地冰层的深度要求埋设。
10.1.12 暖气、冷热水管道水压试验,如设计无规定时,多层建筑单项试压不少于6千克力/平方厘米,综合试压不少于4千克力/平方厘米,不渗不漏,15分钟降压不超过10%为合格。8~16层的高层建筑和热力管道试压分段进行10千克力/平方厘米,不渗不漏,10分钟降压不超过10%为合格,综合试压8千克力/平方厘米(散热器除外),不渗不漏,20分钟降压不超过10%为合格。
10.1.13 室内埋设的下水和雨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作闭水试验,试验水柱压力以底层地面高度为准,20分钟不渗不漏为合格。室内暗装的下水和雨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作通水试验,30分钟不渗不漏为合格。
10.1.14 暖气、热水、上下水管道完工后应将管腔冲洗干净。暖气系统试运行时应清扫除污物。
10.2 焊接管、镀锌管的干管安装
10.2.1 管道支架、托梁、吊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1.1 位置应正确、平整牢固,两头栽入者每头深度不得少于100毫米,一头栽入者深度不得小于120毫米,并应劈燕尾。
10.2.1.2 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10.2.1.3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毫米的间隙,并留有一定的偏移量。
10.2.1.4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10.2.1.5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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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径 │15 │20│25 │32 │40 │50│70│80│100 │125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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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架最大 │保温管 │1.5 │2 │2 │2.5 │ 3 │3 │4 │4 │4.5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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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米)│不保温管│2.5 │3 │3.5 │4 │4.5 │5 │6 │6 │6.5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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