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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

  6.1.5 门窗开关应灵活,留缝均匀,关闭严密,五金槽应深浅一致,边缘整齐,小五金安装必须牢固,位置正确。木螺丝不得残缺,拧入深度不应少于长度的2/3。
  6.1.6 修复加固门窗框、扇必须牢固,结合应平服严实,不上碰、边轧、下擦,小五金应配齐,无歪斜现象,接榫部分不得用钉子代替。
  6.1.7 木门窗的定量要求见表22、表23。
  6.1.8 计量单位:以一樘(扇)为一点。
  6.1.9 检查数量:按不同规格的框、扇件数,各抽查20%,但均不少于两件。
  6.2 钢门窗
  6.2.1 钢门窗安装必须牢固,与墙体之间应嵌缝密实。
  6.2.2 门窗关闭应严密,开闭无回弹现象。
  6.2.3 门窗的防锈底漆应涂刷均匀,不应漏涂。
  6.2.4 修理钢门窗应适当校正,修接必须牢固,除垢、除锈清净,五金铁件配齐,焊接应平整,使用灵活。
  6.2.5 钢门窗的定量要求见表24。
  
  表24
<font size=+1>
─┬───────┬─────────┬────
编│       │         │
号│检 查 内 容│质量要求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
─┼───────┼─────────┼────
1│ 框垂直度  │    3    │吊线尺量
─┼───────┼─────────┼────
2│框对角线长度差│    3    │尺  量
─┴───────┴─────────┴────
</font>

  6.2.6 计量单位:以一樘(扇)为一点。
  6.2.7 检查数量:按不同规格的框、扇件数,各抽查20%,但均不少于两件。
  6.3 细木装饰
  6.3.1 各种细木装饰与基层或木砖必须钉接牢固,不得松动。
  6.3.2 表面应光滑平整,线条顺直,楞角方正,割角整齐,交圈、铆榫接头和对缝应严密整齐,明钉不露钉帽。
  6.3.3 修理应线条协调,楞角平顺,交圈缝隙及接槎严密。
  6.3.4 细木装饰的定量要求见表25。
  
  表25
<font size=+1>
─┬───────────┬─────────┬────────
编│           │         │
号│检 查 内 容    │质量要求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
─┼───────────┼─────────┼────────
 │护墙板 上口平直   │   3     │拉线尺量
1│    垂  直   │   2     │吊线尺量
 │    压缝条间距  │   2     │拉线尺量
─┼───────────┼─────────┼────────
2│贴脸板与门窗框留边宽度│   2     │尺  量
─┼───────────┼─────────┼────────
 │窗帘盒 两端高低差  │   2     │
3│    两端离窗洞长度│   3     │尺  量
─┼───────────┼─────────┼────────
4│挂镜线平直      │   3     │拉线尺量
─┼───────────┼─────────┼────────
 │窗台板两端高低差   │   2     │尺  量
─┼───────────┼─────────┼────────
 │楼梯扶手纵向弯曲   │   5     │拉线尺量
─┴───────────┴─────────┴────────
</font>

  6.3.5 计点单位:扶手以一个梯段为一点,其他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
  6.3.6 检查数量:各抽查20%,但均不少于两点。
  6.4 油漆、刷粉
  6.4.1 基层油垢锈迹必须处理洁净,表面应干燥平整。木面墙面腻子应刮嵌密实、磨平;金属面防锈漆应涂刷均匀。
  6.4.2 面层应涂刷均匀,色泽一致,不得有脱皮、漏刷,反锈透底、流坠、皱纹、五金、玻璃墙面应揩擦干净。
  6.4.3 刷粉面层,旧粉应铲清,嵌平,刷纹均匀通顺。
  6.4.4 油漆定量要求见表26。
  
  表26
<font size=+1>
──┬─────────┬────────────────┬──────
编 │         │    质量要求或允许偏差   │
  │检 查 内 容  ├────┬─────┬─────┤查方法
号 │         │高 级 │ 中 级 │ 普 通 │
──┼─┬───────┼────┼─────┼─────┼─────
 1│ │光亮和光滑  │光亮足、│光亮、光滑│光亮、均匀│直观
  │ │       │无挡手感│均匀一致 │ 一致  │
──┤混├───────┼────┼─────┼─────┼──────
  │色│裹楞、分色线 │不允许 │大面不允许│大面不允许│
 2│油│       │    │小面允许 │小面允许 │″
  │漆│       │    │ 2mm │ 3mm │
──┤ ├───────┼────┼─────┼─────┼──────
  │ │颜色、刷纹  │颜色一致│颜色一致刷│颜色一致 │″
 3│ │       │无刷纹 │纹通顺  │     │
──┼─┼───────┼────┼─────┼─────┼──────
  │ │木   纹  │棕眼刮平│棕眼刮平 │     │
 4│ │       │木纹清楚│木纹清楚 │     │直 观
──┤ ├───────┼────┼─────┼─────┼──────
  │清│光亮和光滑  │光亮柔和│光亮足、 │     │
 5│色│       │无挡手感│光滑   │     │″
──┤油├───────┼────┼─────┼─────┼──────
  │漆│裹楞、流坠、 │不允许 │明显处不 │     │
 6│ │皱纹     │    │ 允许  │     │″
──┤ ├───────┼────┼─────┼─────┼──────
  │ │拼色、刷纹  │一致无刷│基本一致 │     │
 7│ │       │纹   │ 刷纹无 │     │ ″
──┴─┴───────┴────┴─────┴─────┴──────
</font>

  6.4.5 计量单位:门窗以一樘为一点,平顶、地板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墙面以一间一堵墙面为一点,踏步、扶手以一个梯段为一点,裙板、栏杆以一间一段为一点。
  6.4.6 检查数量:各押查20%,但各不少于两点。
  6.5 玻璃安装
  6.5.1 玻璃安装必须牢固平整,拼接缝隙应严密,玻璃各边盖没裁口3/4,玻璃左、右、上、三边与裁口之间留2毫米空隙。
  6.5.2 木压条应与裁口紧贴,边缘应平整,合角不应凸出或凹进。
  6.5.3 油灰嵌填应平直,粘结牢固,饱满均匀,与玻璃接触面应平整成八字形。表面应光滑,不应有裂缝和麻面。固定玻璃的钉子或卡子不应露出油灰表面,钉子间距不得大于30厘米,每边不少于2个钉子。
  6.5.4 计量单位:以一樘为一点。
  6.5.5 检查数量:抽查10%。
  7 基础、土方及垫层
  7.1 土方、垫层
  7.1.1 地槽(坑)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平直,深宽度应一致,浮土应铲清。
  7.1.2 回填土逐层夯实,每层夯实厚度不大于20厘米。
  7.1.3 各种垫层应分层夯实,材料配合比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1.4 土方、垫层定量要求见表27。
  
  表27
<font size=+1>
─┬──────────┬──────┬─────
编│          │质量要求或允│
号│检 查 内 容   │许 偏  差 │检查方法
─┼─┬────────┼──────┼─────
1│槽│槽(坑)底标高 │ ±20  │尺量
─┤坑├────────┼──────┼─────
2│管│槽(坑)底宽每侧│  20  │  ″
─┤等├────────┼──────┼─────
3│挖│ 轴线位移   │ ±15  │尺量
 │方│        │      │
─┼─┼────────┼──────┼─────
4│回│室内回填土标高 │ ±20  │  ″
─┤填├────────┼──────┼─────
5│土│填土表面平整  │  15  │  ″
─┴─┴────────┴──────┴─────
</font>

  7.1.5 计量单位:以一个自然间或一条为点。
  7.1.6 检查数量:各抽查20%。
  7.2 基础
  7.2.1 基础所用的材料、配合比及管道穿过基础的位置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7.2.2 灰土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分层夯实,表面平整,并无松散起皮和裂缝等现象。
  7.2.3 灰土分段接槎的位置和留槎的方法应符合规范规定。施工缝应清扫干净,并应重迭夯实。
  7.2.4 砖基础和混凝土基础尺寸应正确,质量要求应与砖墙或混凝土工程相同。防潮层应位置正确,顶面抹关。
  7.2.5 基础修理,新旧接槎必须严密牢回,满足设计要求。
  7.2.6 基础定量要求见表28。
  
  表28
<font size=+1>
─┬────┬─────┬─────
编│    │质量要求或│
号│检查内容│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
1│表面平整│  20 │尺 量
─┼────┼─────┼─────
2│顶面标高│ ±20 │″
─┼────┼─────┼─────
3│轴线位移│ ±20 │水准仪量
─┴────┴─────┴─────

  7.2.7 计量单位:以一个自然间或一条为一点。
  7.2.8 检查数量:各抽查30%,但各不少于两点。
  8 路面、下水道工程
  8.1 路面
  8.1.1 路基必须牢固平服。
  8.1.2 路面材料、配合比、结构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8.1.3 路面不得积水、起砂,不应有裂缝、起壳。
  8.1.4 块体路面铺设平服、顺直。
  8.1.5 路面修补的接槎应严密顺直,高低应平整,用料应一致。
  8.1.6 路面定量标准见表29。
  
  表29

─┬────────┬───────┬───────
编│        │质量要求或允 │
号│检查内容    │许偏差    │检查方法
─┼────────┼───────┼───────
1│        │整体8    │2米靠尺量
 │表面平整    │块体16   │
─┼────────┼───────┼───────
2│分格间距    │长宽各10  │尺 量
─┼────────┼───────┼───────
3│接缝高低差   │  2    │″
─┼────────┼───────┼───────
4│裂缝(整体路面)│不超过1   │插片量
─┼────────┼───────┼───────
5│起壳(整体路面)│不超过200长│敲 击
─┴────────┴───────┴───────
</font>

  8.1.7 计点单位:整体路面以一格为一点,块体路面以15平米为一点。
  8.1.8 检查数量:各抽查1/3。
  8.2 明沟、下水道
  8.2.1 明沟不得断裂和有0.5厘米以上的积水。
  8.2.2 下水道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应填实,排水必须畅通。
  8.2.3 窨井吊底应在15厘米以上,井盖平整搁置稳妥并与路面齐平,不应有踢脚现象。
  8.2.4 计点单位:明沟以5米为一点,窨井以一只为一点,下水道以窨井间的长度为一点。
  8.2.5 检查数量:抽查1/3。

第二篇 电气部分

9 电气工程


  9.1 进户线
  9.1.1 引入进户线应用有防水弯头的镀锌铁管;若利用黑铁管,应刷防锈剂;如用瓷管及硬质塑料管引入时,管口稍向下低,以防雨水倒流室内。管口应露出外墙面100毫米,允许偏差±20毫米。穿墙管与墙的接触处应堵塞牢固密实。
  9.1.2 铁管套丝、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加带管帽,内壁光滑无阻。
  9.1.3 进户线必须绝缘良好,机械强度及截面符合设计要求,配线驰度、线间距离、水弯、回头线绑扎应符合操作规程。
  9.1.4 进户线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3500毫米,特殊情况亦不得低于2700毫米;距离房檐,不得小于200毫米;距离阳台旁,不得小于1500毫米。若与其它线路交叉,其接近距离,应按不同电压等级及设备线路规定要求安装。
  9.1.5 进户线的定量要求见表30。
  
  表30
<font size=+1>
─┬───────┬──────┬──────
编│       │质量要求或允│
号│检查内容   │许偏差   │检查方法
─┼───────┼──────┼──────
1│距离地面高度 │ ±60  │实  量
─┼───────┼──────┼──────
2│ 导线驰度  │ 均匀一致 │观  测
─┼───────┼──────┼──────
3│距离建筑物墙面│ ±50  │实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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