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5 门窗开关应灵活,留缝均匀,关闭严密,五金槽应深浅一致,边缘整齐,小五金安装必须牢固,位置正确。木螺丝不得残缺,拧入深度不应少于长度的2/3。
6.1.6 修复加固门窗框、扇必须牢固,结合应平服严实,不上碰、边轧、下擦,小五金应配齐,无歪斜现象,接榫部分不得用钉子代替。
6.1.7 木门窗的定量要求见表22、表23。
6.1.8 计量单位:以一樘(扇)为一点。
6.1.9 检查数量:按不同规格的框、扇件数,各抽查20%,但均不少于两件。
6.2 钢门窗
6.2.1 钢门窗安装必须牢固,与墙体之间应嵌缝密实。
6.2.2 门窗关闭应严密,开闭无回弹现象。
6.2.3 门窗的防锈底漆应涂刷均匀,不应漏涂。
6.2.4 修理钢门窗应适当校正,修接必须牢固,除垢、除锈清净,五金铁件配齐,焊接应平整,使用灵活。
6.2.5 钢门窗的定量要求见表24。
表24
<font size=+1>
─┬───────┬─────────┬────
编│ │ │
号│检 查 内 容│质量要求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
─┼───────┼─────────┼────
1│ 框垂直度 │ 3 │吊线尺量
─┼───────┼─────────┼────
2│框对角线长度差│ 3 │尺 量
─┴───────┴─────────┴────
</font>
6.2.6 计量单位:以一樘(扇)为一点。
6.2.7 检查数量:按不同规格的框、扇件数,各抽查20%,但均不少于两件。
6.3 细木装饰
6.3.1 各种细木装饰与基层或木砖必须钉接牢固,不得松动。
6.3.2 表面应光滑平整,线条顺直,楞角方正,割角整齐,交圈、铆榫接头和对缝应严密整齐,明钉不露钉帽。
6.3.3 修理应线条协调,楞角平顺,交圈缝隙及接槎严密。
6.3.4 细木装饰的定量要求见表25。
表25
<font size=+1>
─┬───────────┬─────────┬────────
编│ │ │
号│检 查 内 容 │质量要求或允许偏差│检查方法
─┼───────────┼─────────┼────────
│护墙板 上口平直 │ 3 │拉线尺量
1│ 垂 直 │ 2 │吊线尺量
│ 压缝条间距 │ 2 │拉线尺量
─┼───────────┼─────────┼────────
2│贴脸板与门窗框留边宽度│ 2 │尺 量
─┼───────────┼─────────┼────────
│窗帘盒 两端高低差 │ 2 │
3│ 两端离窗洞长度│ 3 │尺 量
─┼───────────┼─────────┼────────
4│挂镜线平直 │ 3 │拉线尺量
─┼───────────┼─────────┼────────
│窗台板两端高低差 │ 2 │尺 量
─┼───────────┼─────────┼────────
│楼梯扶手纵向弯曲 │ 5 │拉线尺量
─┴───────────┴─────────┴────────
</font>
6.3.5 计点单位:扶手以一个梯段为一点,其他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
6.3.6 检查数量:各抽查20%,但均不少于两点。
6.4 油漆、刷粉
6.4.1 基层油垢锈迹必须处理洁净,表面应干燥平整。木面墙面腻子应刮嵌密实、磨平;金属面防锈漆应涂刷均匀。
6.4.2 面层应涂刷均匀,色泽一致,不得有脱皮、漏刷,反锈透底、流坠、皱纹、五金、玻璃墙面应揩擦干净。
6.4.3 刷粉面层,旧粉应铲清,嵌平,刷纹均匀通顺。
6.4.4 油漆定量要求见表26。
表26
<font size=+1>
──┬─────────┬────────────────┬──────
编 │ │ 质量要求或允许偏差 │
│检 查 内 容 ├────┬─────┬─────┤查方法
号 │ │高 级 │ 中 级 │ 普 通 │
──┼─┬───────┼────┼─────┼─────┼─────
1│ │光亮和光滑 │光亮足、│光亮、光滑│光亮、均匀│直观
│ │ │无挡手感│均匀一致 │ 一致 │
──┤混├───────┼────┼─────┼─────┼──────
│色│裹楞、分色线 │不允许 │大面不允许│大面不允许│
2│油│ │ │小面允许 │小面允许 │″
│漆│ │ │ 2mm │ 3mm │
──┤ ├───────┼────┼─────┼─────┼──────
│ │颜色、刷纹 │颜色一致│颜色一致刷│颜色一致 │″
3│ │ │无刷纹 │纹通顺 │ │
──┼─┼───────┼────┼─────┼─────┼──────
│ │木 纹 │棕眼刮平│棕眼刮平 │ │
4│ │ │木纹清楚│木纹清楚 │ │直 观
──┤ ├───────┼────┼─────┼─────┼──────
│清│光亮和光滑 │光亮柔和│光亮足、 │ │
5│色│ │无挡手感│光滑 │ │″
──┤油├───────┼────┼─────┼─────┼──────
│漆│裹楞、流坠、 │不允许 │明显处不 │ │
6│ │皱纹 │ │ 允许 │ │″
──┤ ├───────┼────┼─────┼─────┼──────
│ │拼色、刷纹 │一致无刷│基本一致 │ │
7│ │ │纹 │ 刷纹无 │ │ ″
──┴─┴───────┴────┴─────┴─────┴──────
</font>
6.4.5 计量单位:门窗以一樘为一点,平顶、地板以一个自然间为一点,墙面以一间一堵墙面为一点,踏步、扶手以一个梯段为一点,裙板、栏杆以一间一段为一点。
6.4.6 检查数量:各押查20%,但各不少于两点。
6.5 玻璃安装
6.5.1 玻璃安装必须牢固平整,拼接缝隙应严密,玻璃各边盖没裁口3/4,玻璃左、右、上、三边与裁口之间留2毫米空隙。
6.5.2 木压条应与裁口紧贴,边缘应平整,合角不应凸出或凹进。
6.5.3 油灰嵌填应平直,粘结牢固,饱满均匀,与玻璃接触面应平整成八字形。表面应光滑,不应有裂缝和麻面。固定玻璃的钉子或卡子不应露出油灰表面,钉子间距不得大于30厘米,每边不少于2个钉子。
6.5.4 计量单位:以一樘为一点。
6.5.5 检查数量:抽查10%。
7 基础、土方及垫层
7.1 土方、垫层
7.1.1 地槽(坑)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平直,深宽度应一致,浮土应铲清。
7.1.2 回填土逐层夯实,每层夯实厚度不大于20厘米。
7.1.3 各种垫层应分层夯实,材料配合比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1.4 土方、垫层定量要求见表27。
表27
<font size=+1>
─┬──────────┬──────┬─────
编│ │质量要求或允│
号│检 查 内 容 │许 偏 差 │检查方法
─┼─┬────────┼──────┼─────
1│槽│槽(坑)底标高 │ ±20 │尺量
─┤坑├────────┼──────┼─────
2│管│槽(坑)底宽每侧│ 20 │ ″
─┤等├────────┼──────┼─────
3│挖│ 轴线位移 │ ±15 │尺量
│方│ │ │
─┼─┼────────┼──────┼─────
4│回│室内回填土标高 │ ±20 │ ″
─┤填├────────┼──────┼─────
5│土│填土表面平整 │ 15 │ ″
─┴─┴────────┴──────┴─────
</font>
7.1.5 计量单位:以一个自然间或一条为点。
7.1.6 检查数量:各抽查20%。
7.2 基础
7.2.1 基础所用的材料、配合比及管道穿过基础的位置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7.2.2 灰土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分层夯实,表面平整,并无松散起皮和裂缝等现象。
7.2.3 灰土分段接槎的位置和留槎的方法应符合规范规定。施工缝应清扫干净,并应重迭夯实。
7.2.4 砖基础和混凝土基础尺寸应正确,质量要求应与砖墙或混凝土工程相同。防潮层应位置正确,顶面抹关。
7.2.5 基础修理,新旧接槎必须严密牢回,满足设计要求。
7.2.6 基础定量要求见表28。
表28
<font size=+1>
─┬────┬─────┬─────
编│ │质量要求或│
号│检查内容│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
1│表面平整│ 20 │尺 量
─┼────┼─────┼─────
2│顶面标高│ ±20 │″
─┼────┼─────┼─────
3│轴线位移│ ±20 │水准仪量
─┴────┴─────┴─────
7.2.7 计量单位:以一个自然间或一条为一点。
7.2.8 检查数量:各抽查30%,但各不少于两点。
8 路面、下水道工程
8.1 路面
8.1.1 路基必须牢固平服。
8.1.2 路面材料、配合比、结构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8.1.3 路面不得积水、起砂,不应有裂缝、起壳。
8.1.4 块体路面铺设平服、顺直。
8.1.5 路面修补的接槎应严密顺直,高低应平整,用料应一致。
8.1.6 路面定量标准见表29。
表29
─┬────────┬───────┬───────
编│ │质量要求或允 │
号│检查内容 │许偏差 │检查方法
─┼────────┼───────┼───────
1│ │整体8 │2米靠尺量
│表面平整 │块体16 │
─┼────────┼───────┼───────
2│分格间距 │长宽各10 │尺 量
─┼────────┼───────┼───────
3│接缝高低差 │ 2 │″
─┼────────┼───────┼───────
4│裂缝(整体路面)│不超过1 │插片量
─┼────────┼───────┼───────
5│起壳(整体路面)│不超过200长│敲 击
─┴────────┴───────┴───────
</font>
8.1.7 计点单位:整体路面以一格为一点,块体路面以15平米为一点。
8.1.8 检查数量:各抽查1/3。
8.2 明沟、下水道
8.2.1 明沟不得断裂和有0.5厘米以上的积水。
8.2.2 下水道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应填实,排水必须畅通。
8.2.3 窨井吊底应在15厘米以上,井盖平整搁置稳妥并与路面齐平,不应有踢脚现象。
8.2.4 计点单位:明沟以5米为一点,窨井以一只为一点,下水道以窨井间的长度为一点。
8.2.5 检查数量:抽查1/3。
第二篇 电气部分
9 电气工程
9.1 进户线
9.1.1 引入进户线应用有防水弯头的镀锌铁管;若利用黑铁管,应刷防锈剂;如用瓷管及硬质塑料管引入时,管口稍向下低,以防雨水倒流室内。管口应露出外墙面100毫米,允许偏差±20毫米。穿墙管与墙的接触处应堵塞牢固密实。
9.1.2 铁管套丝、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加带管帽,内壁光滑无阻。
9.1.3 进户线必须绝缘良好,机械强度及截面符合设计要求,配线驰度、线间距离、水弯、回头线绑扎应符合操作规程。
9.1.4 进户线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3500毫米,特殊情况亦不得低于2700毫米;距离房檐,不得小于200毫米;距离阳台旁,不得小于1500毫米。若与其它线路交叉,其接近距离,应按不同电压等级及设备线路规定要求安装。
9.1.5 进户线的定量要求见表30。
表30
<font size=+1>
─┬───────┬──────┬──────
编│ │质量要求或允│
号│检查内容 │许偏差 │检查方法
─┼───────┼──────┼──────
1│距离地面高度 │ ±60 │实 量
─┼───────┼──────┼──────
2│ 导线驰度 │ 均匀一致 │观 测
─┼───────┼──────┼──────
3│距离建筑物墙面│ ±50 │实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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