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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1984年11月8日)


  为了统一评定各类房屋的完损等级标准,科学地制定房屋维修计划,尽快地提高房屋完好率,我部委托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所试行。
 1.引言
 
 1.1 为使房地产管理部门掌握各类房屋的完损情况,并为房屋技术管理和修缮计划的安排以及城市规划、改革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屋。对单位自管房(不包括工业建筑)或私房进行鉴定、管理时,其完损等级的评定,也可适用本标准。在评定古典建筑的完损等级时,本标准可作参考。
  1.3 对现有房屋原设计质量和原使用功能的鉴定,不属本标准的评定范围。
 2.一般规定
 
 2.1 房屋按常用结构分成下列各类:
  a.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纲筋混凝土建造的(钢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参照列入);
  b.混合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
  c.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木建造的;
  d.其他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竹木、砖石、土建造的简易房屋。
  2.2 房屋完损状况,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分成下列各类:
  a.完好房;
  b.基本完好房;
  c.一般损坏房;
  d.严重损坏房;
  e.危险房。
  注:危险房是指承重的主要结构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其评定标准另定。
  2.3 各类房屋结构组成分为:基础、承重构件、非承重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组成分为:门窗、外抹灰、内抹灰顶棚、细木装修;设备组成分为:水门、电照、暖气及特种设备(如消防栓、避雷装置等)。
  2.4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在划分房屋完损等级时应结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2.5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统计房屋完好率时,应按本标准所确定的完好房和基本完好房一并计算。
  2.6 凡新接管和经过修缮后的房屋应按本标准重新评定完损等级。
  结合房屋的定期普查鉴定,亦应调整房屋的完损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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