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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

  属于上一批有争议的款项或应拒付而未拒付的货款,均不得在本批货款中扣抵。
 第二十七条 需方拒付货款,不符合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供方在接到需方拒付货款理由书后,应在十天内查明答复,逾期不复,即视为同意拒付。需方在接到供方答复后,如同意,应立即承付货款,否则,应在十天内提出理由答复供方,逾期不复,即视为同意供方意见,承担由此给供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采取书面(或电报)形式向对方提出,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第三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供需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之日为准。在新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供需一方发生机构变更(合并、分立),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供方的违约责任:
  一、 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应在合同中订明)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三十。
  二、 供方逾期交货,需方同意逾期交货的,不分一般商品或特定商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三、 供方对需方自提的商品,未能按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的,除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外,并应承担需方因供方延误交货而支付的费用。
  四、 供方代办发运的商品,如产地、品种、型号、规格、款式、等级、花色、质量有一项或几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未执行合同论(经供需双方协商,需方同意接收,并视作执行合同者除外),需方应代供方暂时保管,并即与供方联系商量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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