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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 劳人计[1984]56号)
自从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四日发布《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以来,有些地区和部门对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的规定反映较多,指出它与《
刑法
》第
三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的规定不够平衡,需要研究解决。对此 ,我们向国务院作了请求报告。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对《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
十四条
有关受留用察看处分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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