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当地经办国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缴税款,开出缴款书,限期缴纳。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回原地缴纳”,是指经营场所在外地的企业,由原地区投资或举办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开业、联营,应自生产经营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纳税人关闭、停业、合并、分设、改组、转业、迁移时,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 向当地税务机关注销或变更登记, 并办理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事项。停业的,还应办理停业清理期间发生的纳税事项,停业清理期间为自停业之日起三个月,需要延长清理期间的,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未依规定期限申报经营期间和清理期间的纳税事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资料核定其应纳税额。
监 督 和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不论经营情况如何,都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以及财务计划和有关资料。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集中纳税的,应在纳税年度内除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以及财务计划和有关资料外,其所属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的财务计划以及月、季、年度汇总的财务决算报表,在向有关部门报送的同时,应报送同级税务机关一份(中央主管部门向税务总局报送)。其中向企业下达的财务计划,抄送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一份。
第三十八条 计算国营企业所得税滞纳金起止日期,应当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到缴税的当天止,不扣除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应按照《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查、核定。如发现企业有虚列成本、乱摊费用、瞒报收入、截留利润以及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限期追补少缴的税款。对情节严重的,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