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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实施办法

(三) 需方从供方仓库或生产厂自提的商品,提运或过户以前的费用(包括交接时的倒垛、检斤)由供方负担;提运或过户以后发生的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供方代需方垫付的费用,应随当批货款一并办理结算(分批结算时应注明发货票号)。 代垫费用需由多数单位分担而原始单据无法分送者, 其原始单据可由供方保存,另由供方出具分项的代垫费用清单(或分割单)随货款结算。中转费用由中转单位向需方结算。
 第二十八条 代管商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委托代管方负担。退货、换货和返修商品的往返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 供方委托代销商品及联营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按供需双方签订的委托代销协议、联营业务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商 品 包 装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商品运输储存的安全, 商品的包装应按国家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危险品的包装,应按国家主管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或采用代用包装用品的, 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包装外应明显注明品名、规格、生产厂、出厂日期、批号、毛重、净重及根据商品特点注明“勿倒置、轻放、危险、剧毒、易燃”以及其它必须标明的特殊标志。
 第三十一条 商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应由需方供应者外,均由供方负担。
  可以多次回收复用的包装物,应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双方协商的回收办法和费用分担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商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需方另外收费,但属于下列情况的费用,由需方负担:
(一) 需方要求加固或改装超过原定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的费用;
(二) 在发运时,承运部门为防止污染其他商品或者为保证贵重商品安全,要求另外加套,加固包装(如麻袋、布袋、塑料编织袋、木箱等)的费用;
(三) 需方自备包装,经供方加工整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 进口商品的原包装凡属不符合国内运输要求,如在发运时必须改装换装的费用。

第七章 货 款 结 算

 第三十三条 货款和费用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供需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结算。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在实际变更前十日通知供方。如果需方未按期通知或者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责任;如果供方接到通知后,仍按变更前的情况办理结算,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需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中的拒付规定办理,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如果需方拒付货款超过承付期限,银行不予受理。需方无理拒付货款经银行说服无效的,由银行实行强制扣款;由于无理拒付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自承付期满的次日起,按逾期付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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