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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实施办法

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实施办法
 (一九八五年十月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进行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活动的供需双方的经济责任,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顺利执行,促进国民经济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和消费五交化商品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单位之间的各种购销形式的在国内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和原料的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与法人之间签订上列范围的购销合同,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国外的进出口业务活动,应按照国务院和有关外贸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进口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时的购销合同,出口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对外出口前的国内购销合同,除国务院另有特殊规定者外,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供需双方的购销活动,除在成交时钱货两清者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委托其他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文件,明确代理权限。
  合同除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外,并将副本报送有关部门,以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商品(包括原材料),购销双方必须按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如由于质量、 规格、数量等原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签订合同时,报双方上级计划主管部门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商品,参照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根据双方的需要与可能,协商签订合同。
  属于上述两项计划商品,供需双方应于接到上级收购调拨计划或商品分配单、调拨通知单二十天内签订正式合同。上级下达的收购、调拨计划或商品分配单、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非计划商品和计划商品的超计划数量,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以内者,由购销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和合同附表中应明确以下内容:商品品名、规格、牌号、型号、产地(或国别),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或参考价)、金额总值、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时间、办法及费用负担,交货时间(或分几批交货)、交货单位与地点,交货方法(自提、代运或送货)、运输方式、发运地、中转地和中转单位,收货单位(包括地址、电话、电报挂号)、到达站(或专用线)、码头,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结算单位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结算方式、合同经办人、违约责任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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