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

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国家商检局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特制定本最低卫生要求。

一、 厂、库环境卫生:

 ㈠ 厂、库周围不得有可能污染食品的不良环境。同一厂不得兼营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
 ㈡ 工厂生产区和生活区要分开。生产区建筑布局要合理。
 ㈢ 厂、库区要绿化。路面平坦、无积水。主要通道应用水泥、沥青或石块铺砌,防止尘土飞扬。
 ㈣ 工厂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㈤ 厂区厕所应有冲水、洗手设备和防蝇、防虫设施。墙裙应砌白色瓷砖,地面要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㈥ 垃圾和下脚废料,应当在远离食品加工车间的地方集中堆放,并须当天清理出厂。

二、 厂、库设施卫生:

 ㈠ 食品加工专用车间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⒈ 车间面积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加工生产顺利进行。
⒉ 车间的天花板、墙壁、门窗应涂刷便于清洗、消毒并不易脱落的无毒浅色涂料。⒊ 车间内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地面平整、清洁。应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设施和防鼠措施。
⒋ 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易于清洗、消毒,耐腐蚀的操作台、工器具和小车。禁用竹木器具。
⒌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与生产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每人有衣物柜)、厕所和工间休息室。车间进口处设有不用手开关的洗手设备以及消毒设施。
⒍ 车间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杂物。
⒎ 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应的辅助加工车间、冷库和仓库。
 ㈡ 加工肉类、罐头、水产品、蛋制品、乳制品、速冻蔬菜、小食品类车间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⒈ 车间的墙裙应砌两米以上(屠宰车间三米以上)白色瓷砖,顶角、墙角、地角应是弧形,窗台是坡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