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通知
(1984年10月15日)
(国气人字〔1984〕第396号)
我局在1980年曾以中气计字〔1980〕第170号文印发的“
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是参照国发〔1980〕19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中”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表的标准执行的。现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4〕159号“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的复函”的精神,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也作相应调整。
现将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4〕159号文(见附件一)和地质矿产部地劳(1984)354号文(见附件二),转发你们。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请按调整后的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执行,津贴标准范围界限仍按中气计字〔1980〕第170号文规定办理。调整后所需费用,从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件一: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的复函
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已经国务院批准作适当调整。你部地劳〔1984〕354号《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稿)》,经我们研究,同意从1984年7月份开始执行。冶金、有色、煤炭、石油、核工业、铁道、交通、水利电力、林业等部门和国家测绘总局的地质队、测绘队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可同时执行。各部门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贴所增加的费用,均在本年已拔的地质勘探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件二: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4〕159号复函同意适当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地质野外队的队部(含大队部)及其附属单位的职工,仍维持现行津贴标准,不作调整。
2.地质野外队从事野外工作的分队以下的职工,在现行普查、勘探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日提高3角。
对分队部职工区别情况对待:住在大队部所在地和县以上城市的分队部,野外津贴不调整;住在小城市或比较固定,条件较好的分队部,野外津贴可少调;随野外班组、机台经常流动的分队部,其野外津贴可按分队以下职工调整。具体如何办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