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县或乡有关单位,应协助企业做好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招收、组织、输送、管理和伤残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企业应按月、按季或向签订合同的县或乡有关单位支付相当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三左右的管理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向社、队缴纳的公益金,总计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自留地应予保留,其责任田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的一部分,在政治上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企业对他们要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遵守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爱护国家财产,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为四化建设积极做出贡献。

第三章 使用农村建筑队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农村建筑队参加施工。使用的形式包括:单纯提供劳务,分部分项承包工程,包工包料包费用或联合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农村建筑队承担施工任务,必须持营业执照在施工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和施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使用农村建筑队,双方必须签订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
 第十七条 企业使用农村建筑队分包工程的,其取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与农村建筑队联合生产经营的,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双方所有制不变,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双方经济利益,应按各自完成任务的多少、提供设备的情况和责任的大小等合理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使用的农村建筑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