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发布日期:1991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1991年7月25日)废止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月五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营建筑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改革用工制度,开辟农村劳动力参加城乡建设的途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房屋维修企业、园林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需的劳动力,除少数必需的专业技术工种和技术骨干外,应当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降低固定工的比例。企业也可以使用农村建筑队参加施工。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加强劳动管理,挖掘现有劳动潜力,妥善安排不适当生产需要的人员,提高企业素质的前提下,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
第二章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 根据建筑业生产的特点,国家对企业需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经批准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在不超过包干的工资含量的条件下,可以自行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但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一般应就近招收。具体招工地点,可由企业提出,报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
第六条 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同县或乡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贯彻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招用人数、招工条件、使用期限、生产任务、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签订后,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企业生产任务的需要确定,一般为三至五年。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如企业需要续订合同,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