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茶叶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购定金。
七、 由于需方本身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的,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自办托运茶叶,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的,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需方按国家有关货运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八、 在合同规定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有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即视为默认。
九、 拒收的茶叶应代为保管,保管期限由双方商定。在保管期内,必须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第十七条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均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八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已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国家规定的企业留利中开支;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依法对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在执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报请行政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国家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茶叶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过去颁发的有关茶叶购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一 茶叶调出品质审评(检验)单
调出单位: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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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 ┃ 销 ┃ ┃ 唛 ┃ ┃成箱┃ 19 年 ┃检验┃1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