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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

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一九八四年九月三十日商业部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茶叶购销合同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搞活经济,安排好茶叶市场,促进茶叶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984]15号文件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茶叶购销合同是实现茶叶商业企业 (包括加工)之间, 商业企业与茶叶生产单位、茶叶生产者之间购销活动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订立茶叶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五条 茶叶购销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附茶叶购销合同格式)。签订合同必须遵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购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供需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茶叶购销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供需双方的单位名称、住址、代表人姓名以及开户银行和帐号;
二、 茶叶的数量、茶类、品种、等级比例;
三、 茶叶质量;
四、 茶叶包装要求;
五、 茶叶价格;
六、 茶叶交(提)货地点、日期及日期的计算;
七、 茶叶交(提)货方式;
八、 茶叶货款结算的方式;
九、 茶叶的验收;
十、 违约责任;
十一、 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
 第七条 毛茶购销和内销茶调拨交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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