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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失效]

 十、 企业应按规定编制“第二步利改税调整一九八三年财务税收基数计算表”和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测算表,报送主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经审核汇总后,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底以前,呈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财税部门下达企业执行。
 十一、 根据《办法》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核定的调节税税率,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自一九八五年起执行。为了合理计算一九八四年的增长利润和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以及企业留利,一九八四年的清算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第四季度由于调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和开征资源税而多缴或少缴的税金,相应调整一九八四年利润总额。
  第四季度由于卷烟提价收入部分也改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同时取消烟叶提价补贴和名牌烟价外补贴,一九八四年利润总额要相应调整。但第四季度耗用已补贴的库存烟叶部分,不得调减利润。
  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办法的企业,包干基数比较低,或者税率变动对利润影响不大的,第四季度多缴或少缴的税金,不调整一九八四年利润总额;影响较大的,经财政部批准,可适当调整。
  (二)根据调整后的一九八四年利润总额计算全年应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企业留利。
  (三)实行增长利润减征60%调节税的企业,一九八四年即可按70%计算减征数额。
  (四)上述(一)款中多缴税金,盈利企业可如数抵扣调节税或应缴利润,不足抵扣的,可抵扣所得税款;亏损企业可如数增加应弥补的亏损。少缴税金,盈利企业相应增加调节税和应缴利润;亏损企业应相应减少应弥补亏损。
 十二、 企业的决算在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时,要报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构根据国营企业财务规定对企业成本、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通知企业,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汇编的决算,由财政部门批准。
 十三、 有关企业财务、成本等各项管理制度,仍由财政部门制定、修改和解释。
 十四、 文教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城市公用企业和其他企业,比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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