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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失效]

 三、本规定第一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加减项目的内容如下:
  (一)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是指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按照联营协议,从接受投资单位分得的利润;
  (二)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按照联营协议,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
  (三)单项留利,是指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留给企业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提前还清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留给企业的利润,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的其它专项留用利润;
  (四)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的利润,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用基本建设改扩建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用于归还借款的部分;
  (五)归还技措性借款的利润,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用技措性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借款的部分;
  (六)按归还借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两金”)是指企业按归还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的利润和归还技措性项目借款的利润,提取的“两金”
  (七)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是指已经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在执行中发生亏损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六条的规定,允许用利润抵补的部分。
 四、 《办法》中规定的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一般应以一九八三年的决算数为准。但是对原来实行企业基金办法而今后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可根据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按利润的百分之一至三,核给一笔新产品试制基金;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致使企业一九八三年留利过低的 ,可适当提高企业的基期利润和
留利基数 ;对于包干基数过低、分成比例过高、留利过多以及其他不合理的留利
项目,应将多留的数额,予以扣除;企业一九八三年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的列支办法,如不符合《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在核定企业留利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整。煤矿井下采掘工人和铁路、港口码头装御工人的计件超额工资应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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