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现对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支付,资源税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支付。
(二)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 - 产品税 - 增值税 - 营业税 - 销售工厂成本 -销售费用 - 技术转让费。
利润总额= 产品销售利润 + 其他销售利润 一 资源税 + 营业外收入 -
营业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 + 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 - 分给联营单位的利
润 一单项留利 一 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的利润 - 归还技措性借款的利润 一 按
归还借款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一 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
二、 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在划分大中小型企业、确定是盈利还是亏损企业以及核定大中型企业调节税率、小型企业承包费时,都以一九八三年的实现利润,调整由于变动税率和升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后的数额为准。
国营卷烟企业一九八三年实现利润还应加上卷烟提价收入,扣除卷烟提价收入应纳产品税、烟叶提价补贴、名牌烟价外补贴。
同其他单位有联营事业的企业,一九八三年实现利润还要加上按规定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或减掉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
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由盈变亏的企业和利润不足核定的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的企业,应根据
《办法》第
六条(三)款的规定,视为微利企业,核定应减税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