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
一、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暂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
(二)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三)天然气, 包括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四)煤炭,包括原煤和以自产原煤直接生产的洗煤和选煤。
二、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开采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和税额的计算
(一)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率 ,是指应税产品本身的
销售利润率, 不得将资源开发企业非应税产品的部分和营业外收支部分计算在内
。 其计算公式为:
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应税产品销售利润额)/(应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三)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利润时 , 成本列支范围和标准均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办理。
(四)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如果不是整数的,在计算适用税率时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以后四舍五入。
(五)资源税税额的速算方法为:
1.资源税的适用税率=销售利润率×速算累进率-速算扣除率。
速算累进率与速算扣除率简表如下:
级 距 销售利润率 速算累进率 速算扣除率
(1) 不超过12%(含) 0 0
(2) 超过12%至20% 50 6
(3) 超过20%至25% 60 8
(4) 超过25%的 70 10.5
2.应纳资源税税额=应税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