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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

 一、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暂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
 (二)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三)天然气, 包括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四)煤炭,包括原煤和以自产原煤直接生产的洗煤和选煤。
 二、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开采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和税额的计算
 (一)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率 ,是指应税产品本身的
销售利润率, 不得将资源开发企业非应税产品的部分和营业外收支部分计算在内
。 其计算公式为:
  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应税产品销售利润额)/(应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三)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利润时 , 成本列支范围和标准均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办理。
 (四)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如果不是整数的,在计算适用税率时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以后四舍五入。
 (五)资源税税额的速算方法为:
  1.资源税的适用税率=销售利润率×速算累进率-速算扣除率。
  速算累进率与速算扣除率简表如下:
  级 距  销售利润率       速算累进率   速算扣除率
  (1)  不超过12%(含)     0       0
  (2)  超过12%至20%     50      6
  (3)  超过20%至25%     60      8
  (4)  超过25%的        70     10.5
  2.应纳资源税税额=应税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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