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同时填写纳税交款书,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限期缴纳。
三、对实行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的小型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第十七条 根据
《条例》第
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决定其应纳税额:
一、发生纳税义务超过三十天,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超过核定的纳税期限十五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派员对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九所说的加收滞纳金,其起迄时间的计算,应当从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到缴款的当天止。
第二十条 不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企业,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增值税的违法案件,除
《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外,其余均由县(市)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根据
《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纳税事项申请复议,应在缴清税款后十天内提出。不服复议的,可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规定期限的,视为纳税人放弃起诉权利,税务机关应即依照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从多缴之日起在一年内提出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应予退还。超过一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