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生产甲类产品的铸锻件,暂减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医疗单位和医学院校生产的原料药、成剂药,凡用本单位或本院校医疗、实验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三、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十二条 《条例》第
十一条第二、三款和第四款所说的减税、免税,只限于纳税人生产该项产品在本环节应纳的增值税,不包括“扣除项目”已纳的税款。
第十三条 《条例》第
十二条所规定的四种征收方法,分别解释如下:
一、分期核实征收方法,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二、定率征收、年终结算的征收方法,是指纳税人先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增值率,逐期计算纳税,于年度终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方法。
三、单台(机)定率的征收方法,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单位产品的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核定扣除率(额), 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 逐期结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四、定期定率征收方法,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按年或按季核定的应税产品的征收率或者税额,分期纳税的方法。
第十四条 根据
《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分别核定为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一个月为一期,逐期计算纳税。不能按期计算的,可核定按次计算纳税。
第十五条 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七天内报缴税款; 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五天内报缴税款。 报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六条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当地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